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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信部出台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意见稿

责任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6-08-18 12:3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和一致性监管,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工信部近日在官网上公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意见稿规定,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意见稿称,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应少于10%或总数不少于100 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包括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同时,意见稿规定,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动力蓄电池的要求,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此外,意见稿强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业应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或再利用的方案、渠道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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