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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汽配协会章程

2010-7-15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佛山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Foshan Automorive Fittings Row Association,缩写FA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佛山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是由生产、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汽车美容等企业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遵照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和行业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拒绝假冒劣质商品,规范汽车配件行业市场,为佛山地区建立一个文明经商的窗口;做到工作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经费自筹;加强各会员单位间的联系与协作,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

佛山市广佛路快捷汽配市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汽车配件行业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接受会员对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企业服务。

(二)会员单位独立自主经营,行业协会紧密联系从而形成一种合力,起到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向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指导和促进同行业之间的发展与合作,规范我市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经营秩序,引导行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四)组织我市汽车配件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推动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五)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间的联谊和经验交流活动,为繁荣和发展佛山汽车配件行业,树立行业新形象,为中国汽车工业腾飞贡献力量。

(六)参与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对汽车配件行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会员企业的技术等级和社会的信誉评定提出意见。

(七)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致富不忘国家,爱心回报社会”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

        

  1.  

      

  •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本协会章程,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合法经营。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资格的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五)行业从事生产、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汽车美容、汽车服务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六)在佛山市区域有固定经营场所。

 

  1.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认可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1.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索取协会印发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可连选连任。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长日常工作报告;

(五)提出行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和总体构思;

(六)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提出领导机构人员调整(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七)审查批准会费收取和支出账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一)会费;协会会员入会填表交纳会费,下一年同日再交次年会费。会费标准:会长每年8000元、副会长每年4000元、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理事每年2000元、会员每年3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2003年1月22日发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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